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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公告

  • 09/2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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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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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提供:德育中心
公告內容:(本學年受理申請時間105年10月1日~20日)  
一、申請資格:凡本校在學學生(延修生、碩士在職專班不能申請),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
(三)優惠存款本金逾新臺幣100萬元。
(四)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五)104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未達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六)已申請學雜費減免或其他政府機關就學補助。
(七)曾在同年級領取本助學金。
二、網路申請時間:105年10月1日起至105年10月20日19:30止。
三、繳件方式:
(一)郵寄繳件:請於10月15日前寄出,寄件地址:111台北市士林區臨溪路70號,收件者註明「東吳大學德育中心」,信封請註明「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
(二)現場繳件:請於10月1日起至10月20日止,週一至週五每日08:30~19:30,將資料繳至兩校區德育中心辦公室。
(三)未依時繳件或繳件資料不合格者,因無法將家庭成員資料送教育部查核所得,故無法受理申請。
四、應繳資料:
(一)申請表。請由【校務行政資訊系統】進入填寫後印出。網址:http://web.sys.scu.edu.tw。路徑:「學生服務-學生事務-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
(二)學生、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已婚學生,附本人與配偶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附本人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三)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請提供下列任一文件,以排除所得計列:
1.失蹤證明、保護令、服刑證明等政府機關開立之文件。
2.因父母離婚、遺棄,未受父親或母親撫養者:由父母親其中一方及學生本人共同切結:「未受(父親/母親)OOO撫養。」之切結書。
五、104學年度起,教育部取消領取本助學金者需服務學習20小時之規定。
六、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105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德育中心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