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規定。
申請本貸款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學生有兄弟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已成年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具正式學籍者:
1、公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
2、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3、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4、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貳、本學年度查核所得範圍為114年度所得,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學生若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
參、當學期經財稅中心查核後於10月19日通知所得查核結果,後續應配合辦理作業如下:
甲類:所得120萬以下 ⇒ 學校開始造冊簽文預先發放學生加貸金額(含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等)
乙類:所得120萬至148萬以下 ⇒ 補件選項如下,10月29日前請擇一辦理方式(補件連結)
丙類:所得逾148萬者 ⇒ 補件選項如下,10月29日前請擇一辦理方式(補件連結)
- 不符就學貸款申請資格,取消貸款,繳清學費:僅能現金繳款或匯款,需於115年11月5日前繳費完成。
- 以學生有1名(含)以上兄弟姊妹或子女資格申貸(在學期間免付利息)。
- 以特殊個案資格申貸,限本人、父、母其中一方有非志願性離職之事實或家中突遭變故(最近一年)。特殊個案報告書下載連結
- 更正所得,辦理貸款
- 申請分期繳交學費:請參閱「東吳大學學生分期付款辦法」、申請表單連結
►乙、丙類學生加貸金額撥款,將於收件截止後進行審閱資料,資料齊全後造冊簽文預先發放學生加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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