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年11月18日教育部台(83)高字第062500號函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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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教育部發布「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之規定,訂定「東吳大學碩、博士班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第二條 |
本校辦理碩、博士班招生考試,應依據「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組成招生委員會,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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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辦理碩、博士班招生作業,應製作招生簡章,提送招生委員會審議。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應繳表件、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其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招生簡章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
第四條 |
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班組之碩、博士班招生名額應提經招生委員會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列明於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名額應納入教育部核定本校當學年度招生總量內,且各班別學生人數應符合教育部「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相關規定。 甄試招生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各該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班組之碩、博士班招生名額內;且全校甄試總額以不超過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制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得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 招收碩、博士班研究生得包括一般生及在職生,其招生名額應提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後,分別列明於招生簡章。 |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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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學院、系、所、學位學程之碩、博士班,如有招收在職生者,應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將一般生及在職生招生名額分別明訂於招生簡章內。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根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外訂定,並將個人工作經驗及成就納入考量。
在職生之報考限制條件,由各學系擬訂,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列明於招生簡章。 |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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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學院、系、所、學位學程之碩、博士班除教育部核定分組外,並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設定若干組別(如甲、乙、丙等組),其考試科目及各組招生名額應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列明於招生簡章。 同一院、系、所、學位學程碩、博士班內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組(不含學籍分組)招生名額,得在教育部核定該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總額範圍內,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合理分配,其缺額除招生簡章內明訂不得流用者外,其餘均得相互流用;但應由各學系提出,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流用之。流用原則應明訂於招生簡章。 |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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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校碩、博士班入學考試,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一、碩士班:凡曾在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符合教育部訂定「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之資格及本校招生簡章所訂各學系有關條件者,得報名碩士班入學考試,經錄取後進入本校修讀碩士學位。 二、博士班:凡曾在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符合教育部訂定「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之資格及本校招生簡章所訂各學系有關條件者,得報名博士班入學考試,經錄取後進入本校修讀博士學位。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外,另應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報名。 |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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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或甄試本校碩、博士班考生,是否需為相關科系畢業,及在職生或公費生是否需有與擬報考班次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或經歷,得由各學系擬訂,並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定後,列明於招生簡章。 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博士班入學考試者,其報考資格等事項,應依「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本校各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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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碩、博士班招生除辦理一般招生考試外,並得視需要另以甄試之公開方式辦理招生。甄試條件由各學系擬訂,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列明於招生簡章。甄試辦理完竣後,如有缺額,得納入一般招生考試補足。 |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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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辦理碩、博士班招生日期如下: 一、碩士班訂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六月三十日前放榜。其辦理甄試者,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行。 二、博士班訂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七月三十一日前放榜。 |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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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博士班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惟碩士班入學考試以筆試為主,筆試科目除「中英語文能力」列為必考科目外,各學系專業考試科目以一至三科為原則。 入學考試之考試科目、評分標準及各項目佔分比例等均由各學系擬訂,經招生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列明於招生簡章。 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之碩、博士班辦理考試,若以審查、面試、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應訂定評分表,提供各委員對考生個別評分之用,並應錄音、錄影或作詳細文字紀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凡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博士班入學考試者,各學系得視實際需要,加考一或二科專業或專門科目,經招生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列明於招生簡章中。 |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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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博士班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審議後正式公告。錄取原則如下: 一、招生委員會決定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班組之最低錄取標準後,依考生總成績之高低順序錄取。達到錄取標準且在招生名額內者為正取,其餘為備取。 二、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三、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惟遞補期限不得逾入學年度當學期本校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四、各學系(組)錄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之參比順序,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概依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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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註冊後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並得視校系同分參酌比序規定之合理性,調整下學年度招生總量。 二、屬本校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教育部並視情節輕重,調整下學年度招生總量。 |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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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辦理碩、博士班招生試務工作,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及報到等事宜,均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當學年度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者,應主動迴避參與所有試務工作。
招生考試各項評分原始表件應送教務處妥存一年備查。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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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如對入學成績有疑問或認招生試務有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時,得按簡章規定,申請成績複查。若循正當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於公告錄取名單或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申訴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招生委員會於接獲申訴書後,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必要時應推舉五位本校教師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專案小組成員與申訴案有利害關係時,應行迴避。 申訴案件以書面評議為原則。必要時,專案小組得依職權或申訴人之申請,同意申訴人或關係人列席說明。 申訴評議以一次為限。評議結果陳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函覆申訴人。 |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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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能否報考及就讀,悉由所屬管轄機關規範,考生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該等考生如未經許可,錄取後發生無法就讀問題,視同自願放棄,本校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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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博士班招生作業各項收支預算,應提經招生委員會審議後,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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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處理。 |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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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由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