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學則】

第 十四 條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之修業年限除法律學系定為五年外,其他各學系均為四年。學生修業期滿,經修畢各學系規定畢業所需之必、選修學 分總數,及必修之體育、軍訓(護理)課程,應予畢業。因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而需補修或重修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兩年;身心障礙學生因 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經延長修業年限屆滿而未能畢業者,應令退學。 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法律專業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五年 為限;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修業年限屆滿而仍未畢業者, 應令退學。法律專業碩士班修業年限延長為五年之規定,適用於 103 學 年度起入學之新生。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98學年度起學士班一年級入學新生軍訓(護理)課程更改為選修,其學分 數由各學系決定是否列入畢業學分數內計算。

 

【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

申請資格
  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之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前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不超過220萬者,可申請就學優待減免。碩士在職專班不可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延修生只能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減免。

障礙程度

減免比例

重度、極重度

學雜費減免全額

中度

學雜費減免70%

輕度(或領有鑑輔會證明)

學雜費減免40%

申請方式
  請至德育中心網站查詢
  https://web-ch.scu.edu.tw/life/web_page/2470
申請地點
  外雙溪校區:綜合大樓B201室
  城中校區:六大樓6602室
洽詢專線
  外雙溪校區:(02)2881-9471#7102~7110
  城中校區:(02)2311-1531#2361~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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