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本校教職員之諮商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諮商時間:

  • 諮商時間以每次50分鐘、每週一次,每學期諮商次數以6次為限,特殊情況可再討論。為避免諮商資源浪費,初談後第一次諮商不可請假或無故未到,若您在諮商歷程中超過2次請假、無故未到或遲到(晚到15分鐘),將取消您當次諮商歷程,若您尚有諮商需求須重新排入等待歷程中再次排案。
  • 若因故不能前來晤談,請於諮商前24小時以電話或親自到本中心請假。

三、諮商方式:心理諮商主要是利用會談的方式,來幫助您在心理層面上對您的議題加以瞭解,並以合作關係進行。您負責、合作的態度在一個成功的諮商過程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因素。
四、有始有終:您有權利尋求其他心理師的意見,但同一期間內只能找一位心理師談話(避免校內校外同時進行諮商),若正在接受校內不同單位心理師之服務請告知。您有權利隨時終止諮商,但請先和原心理師討論與做終結的諮商會談。
五、保密限制:您進入心理諮商的資料將全部以「極機密」方式處理和保管,只有在取得您的同意後,才會向必要的對象適度透露。唯下列情況除外:

  • 在您有立即而明顯危及自己生命或他人生命、自由、財產及安全之情況時。
  • 在您自己生命及安全受到他人威脅時。
  • 在您的狀況須轉介醫療機構,或須透過專業心理人員集體協助時。
  • 當涉及法律責任時,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時。

六、知後同意:心理師為了更有效的協助您解決問題,可能會要求錄音(影),但在進行錄音(影)前,一定會先徵求您的同意,而您有權利加以拒絕。
七、資料保存:依心理師規範晤談資料十年後由中心銷毀。
八、轉介同意:心理師依專業判斷有必要時,會轉介您的資料給必要對象,但會徵求您的同意。
九、個資保護:(依法更新中)

(註:如未完整提供資料,將影響本次心理諮商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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