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吳大學自辦外部評鑑指導委員會

依據本校自辦外部評鑑辦法第三條規定:「為指導本校自辦外部評鑑機制方向、審議相關法規、督導各評鑑委員會之運作,設置『東吳大學自辦外部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計三名及校外對高等教育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教授或專家六名,共九名組成,教務長、研究發展長及主任秘書列席。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為執行長。委員會運作相關事務性工作由秘書室負責。……」簡述會議議題如下表:

表5:「東吳大學自辦外部評鑑指導委員會」會議一覽表

 

日期

討論議題

佐證資料

1.

108.9.27

審議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實施計畫

第一次

會議紀錄

2.

109.2.20

審議修正版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實施計畫

第二次

會議紀錄

3.

112.2.24

送交師資培育評鑑結果報告書(含改善計畫)及整體評鑑結果認定進行審議

第三次

會議紀錄

(二)東吳大學師資培育評鑑推動委員會

依據本校自辦外部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專案評鑑推動委員會:由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長、主任秘書、專案受秤單位主管及校長遴聘校內、外三至五人共同組成之。由校長指定一名副校長為召集人,執行長由校長指定之,負責統籌規劃、推動專案自辦外部評鑑相關事務等。委員會運作相關事務工作由各專案評鑑受評單位負責。」

師資評鑑推動委員會主要任務為監督師資培育評鑑進度與品質、研議評鑑實施計畫、審查評鑑委員及觀察員名單、審議評鑑結果報告書、審議改善計畫及認可評鑑結果。簡述會議議題如下頁表:

表6:「東吳大學師資培育評鑑推動委員會」會議一覽表

 

日期

討論議題

佐證資料

1.

108.9.24

東吳大學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實施計畫(草案)

第一次

會議紀錄

2.

109.2.13

東吳大學中等學校類科自我評鑑機制實施計畫修正對照表」及「東吳大學師資培育自我評鑑實施計畫(修正版)。

第二次

會議紀錄

3.

111.5.30

1. 東吳大學師資培育評鑑報告書(草案)。

2. 請討論東吳大學師資培育評鑑因應疫情異動預評方式以及預評委員名單。

第三次

會議紀錄

4.

111.9.26

1. 書審後修正「東吳大學師資培育評鑑報告書」。

2. 東吳大學師資培育評鑑實地訪評評鑑委員及觀察員名單。

第四次

會議紀錄

5.

112.2.13

審議結果報告書及改善計畫。

第五次

會議紀錄

(三)東吳大學師資培育評鑑工作小組

依據本校自辦外部評鑑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專案評鑑工作小組:由專案受評單位主管召集相關人員組成之。」

本校師培評鑑工作小組成員為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全體專任教師及行政同仁所組成。

 

日期

討論議題

佐證資料

1.

108.6.19

師資培育評鑑推動委員會校內外委員建議名單。

第一次

會議紀錄

2.

108.10.9

關於評鑑指標項目四-教師質量與課程教學呈現內容。

第二次

會議紀錄

3.

110.7.21

評鑑報告書六大項目分工撰寫事宜。

第三次

會議紀錄

4.

111.2.25

討論評鑑報告書撰寫內容。

第四次

會議紀錄

5.

111.3.30

討論評鑑報告書是否需增補及預評委員名單。

第五次

會議紀錄

6.

111.4.27

1.確認評鑑報告書整本內容及附件。

2.討論111年師資培育評鑑預評委員建議名單。

第六次

會議紀錄

7.

111.9.21

1.針對書審後回覆意見及修正後評鑑報告書進行討論。

2.討論實地訪評安排日期。

3.討論111年實地訪評委員及觀察員建議名單。

第七次

會議紀錄

8.

111.10.19

討論師資培育評鑑實地訪評流程安排及規劃。

第八次

會議紀錄

9.

111.11.2

討論師資培育評鑑實地訪評流程安排及規劃。

第九次

會議紀錄

10

111.11.9

討論師資培育評鑑實地訪評流程安排及規劃。

第十次

會議紀錄

11.

111.12.5

討論評鑑評語表缺點、改善及建議事項。

第十一次

會議紀錄

12.

111.12.28

討論評鑑結果報告書內容及改善計畫。

第十二次

會議紀錄

(四)評鑑管考委員會

依據本校自辦外部評鑑辦法第五條及自辦外部評鑑結果管考與獎懲辦法第二條規定,為執行評鑑後續改善成效之追蹤與考核,設置評鑑管考委員會,由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究發展長、學術交流長、社會資源長及校長聘任之各學院資深教授代表一人共同組成之,由校長指定一位副校長為召集人,負責擬訂評鑑結果獎懲及管考措施,並執行評鑑後續改善成效之追蹤與考核。評鑑管考委員會運作相關事務性工作由研究發展處負責。

於109年2月27日函請校長指派六個學院資深教授代表一人,並指定一名副校長為召集人,正式組成評鑑管考委員會。

依本校師資培育評鑑時程,將評鑑報告書、結果報告書(含改善計畫)及評鑑認定結果,函覆高等評鑑教育中心,待高教中心函覆評鑑結果流程無誤通過,即可啟動管考機制,後續由評鑑管考委員會接手處理待改進事項等事宜。

 

|回到頁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