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教育實習申請規定說明】

不論採取舊制(先實習後考試),或是新制(先考試後實習),欲於111學年參與半年(111年8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全時教育實習之教育學程學生(或校友),請於9月1日起至本中心網站的「實習情報」或「表格下載」處,下載「東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111學年度教育實習申請表」,填寫完畢後請於9月30日(四)下午5時前交到本中心承辦人以便彙整。

本中心教育實習除分發合作學校之外,另依往例開放申請自覓雙北地區或外縣市中等學校實習,為配合教育部集中教育實習等政策,自107學年起,擬自覓雙北地區或至外縣市學校實習者,需先提出申請(請勿先接洽實習指導教師與實習學校),經中心審核通過,方得接洽實習學校,自行接洽之實習學校,需為申請者中學母校或服務學校。

欲至雙北市以外之縣市學校實習者,必須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其中一項:

一、經濟困難,檢附中低、低收入戶證明或其他足以佐證之文件。

二、家庭照護:

1. 需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住照顧,需檢附戶籍謄本、身分證與工作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2. 需照顧罹患重大傷病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之直系血親、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檢附重大傷病卡或身心障礙手冊。

三、曾服務於該校,需檢附近三年內於該校代理代課、或擔任社團指導、教練等,至少二學期以上之服務證明。

自覓實習學校申請表單,亦於9月1日於中心網站公布,申請時間亦為為9月1日至9月21日,申請者需同時繳交「東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110學年度教育實習申請表」與「東吳大師資培育中心110學年度教育實習自覓實習學校申請表」,預計9月下旬日將召開110學年度教育實習自覓學校審查會議,並於10月中旬前公布審查結果,未通過自覓實習學校申請者,直接由中心進行實習學校分發作業程序。

為說明實習學校分發原則與協調實習學校,暫訂於110年10月28日(星期四)召開教育實習分發說明會,說明會地點將於10月上旬公布。

111學年度教育實習相關申請書,請於期限內送交承辦人宇謙老師。

附註說明:

1. 自107學年起,申請下學期實習人數不足10人將輔導至其他學校實習(經本校104學年度實習審議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2. 教育實習業務請洽承辦人楊宇謙先生

聯絡電話:28819471分機6123電子信箱:cash@scu.edu.tw

111學年度教育實習 - 總覽列表

表單名稱 表單用途 最後修訂日期
111學年度教育實習申請表 凡本中心師資生、校友欲參加111學年度教育實習者,都須填寫此表。 2021-08-26
111學年度教育實習自覓學校申請表 申請離開雙北或回雙北地區母校實習,除填寫實習申請表外,亦需填寫此申請表。 2021-08-26
111學年度自覓學校實習切結書 本表載列自覓實習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訪視交通費等相關注意事項,請務必詳閱。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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