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課程類別判斷注意事項:

  1. 係依照修課當學年度該科目所屬類別為認定標準,成績及格者,即取得該類別。
    【範例】
    「作家論佳作」課程,於102學年度屬於「第六類別」,若於102學年度修讀此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即取得「第六類別」;而此課程於103學年度屬於「第二類別」,若於103學年度修讀此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即取得「第二類別」。
  2. 類別取得以「編號」為認定標準,與類別名稱無關。
    【範例】
    若於102學年度修讀屬於「第五類別:經典選讀」之課程,即取得「第五類別」;而又於103學年度修讀屬於「第五類別:全人健康」之課程,亦同樣取得「第五類別」,意指重覆取得「第五類別」。
  3. 即便課程於不同學年度屬於不同類別,只要是相同之課程,僅可修讀一次,不得重複修讀。

請點選下方或左方列表查詢相關資訊:

  1. 校內通識及全校性選修課程
  2. 一般學期跨校通識課程

 

|回到頁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