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評鑑基本與關鍵指標
師資培育基本指標
指標 |
內涵 |
對應項目指標 |
1.師資培育在學校組織中之定位 |
1.須正式明列於學校組織規程中,並訂有設置辦法。 |
2-1.師資培育在校務發展計畫與學校組織中之定位 |
2.學習空間與資源設備 |
1.空間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規定。 2.圖書設備符合「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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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課程規劃與設計 |
1.中心對課程規劃與設計設有委員會或運用相關會議,並定期開會建立完整記錄。 2.課程規劃依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在案。 3.訂有完整且符合邏輯之課程擋修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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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實習規劃與實習輔導 |
1.專任教師指導實習生之人數、津貼補助、互動機制、到校輔導次數符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12及13條或「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 2.實習生返校研討訂有實施辦法,且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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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師資生學校參訪見習 |
1.各科教材教法與實習課程,每學期至少安排至教學現場進行一次見習。 |
6-1.與學校在師資職前培育之實習與夥伴關係建立與執行 |
師培評鑑關鍵指標
指標 |
內涵 |
對應項目指標 |
1.師資培育在校務發展計畫中之重視 |
1.校務發展計畫中至少有對培育「符應新時代教育現場需求之優質特色師資」之策略與行動規劃。 |
2-1.師資培育在校務發展計畫與學校組織中之定位 |
2.師資數量 |
1.師資質量計算基準: (1)獨立師資培育學系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聘任與核定師資員額;其他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 (2)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除兼學校一級行政主管者外,餘兼任行政之專任教師每學期至少開授一門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 (3)每學期至少4名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開授二門或四學分以上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 2.若已符合上週期師資數量標準之優良單位,得以持續。 |
4-1.教師質量符合課程規劃需求 |
3.行政支援人力 |
1.依學校組織規程與中心設置辦法之規定,編列雇用正式之專職行政人力(含約聘雇人力)。 2.學校每年核給一定額度之工讀時數。 |
2-1.師資培育在校務發展計畫與學校組織中之定位 |
4.師資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
1.分成一般學科、體育、藝術與人文及職業群科四類。 2.三年平均在全國平均通過率以上或近三年平均通過率在全國平均減10%以上,但通過率呈逐年進步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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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畢業生擔任教職暨教育相關工作情形 |
1.畢業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年度與次二年,擔任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或教育行政人員(含約聘僱) 之人數超過 50%。 2.畢業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年度與次二年,擔任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含約聘僱),或文教機構從業人員之人數超過75%。 註:達到一項即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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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配合辦理各項教育政策 |
1.每年至少提出一項教育部公告與師資培育相關計畫之申請。 2.參與地方政府辦理地方教育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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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師資生社會公民責任養成 |
1.每年至少輔導師資生組團至教學現場進行服務學習。 2.師資生參與協助夥伴學校之學生學習活動。 |
2-4.社會公民責任之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