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為執行評鑑後續改善成效之追蹤與考核,設置「評鑑管考委員會」,由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究發展長、學術交流長、社會資源長及校長聘任之各學院資深教授代表一人共同組成之,副校長為召集人,負責擬訂評鑑結果獎懲及管考措施,並執行評鑑後續改善成效之追蹤與考核。委員會運作相關事務性工作由研究發展處負責。
|回到頁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