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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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任教師:依本校專任教師請假辦法規定,因請假或執行研究計畫請人代課所需鐘點費由請假教師自行處理,但因公差假、公傷假、產假、陪產假、婚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等原因請人代課時,代課之時數扣除請假教師每週超授鐘點數後,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2. 兼任教師:依本校兼任教師請假辦法規定,除產假得請人代課外,其他假別應自行補課,並由學校發給代課、補課鐘點費。
3. 如代課教師非本校教師,須檢附教師資格證明。
4. 代課鐘點費係依代課教師之職級支付。

  • 刊登日期:20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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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聘講演時數超過應授課時數二分之一者,授課教師該科目支二分之一鐘點費。
2.外聘講演時數未達應授課時數二分之一者,授課教師該科目按實際授課時數比率發給鐘點費。
3.教師若於每學期第一次核發鐘點費之前(上學期十月前、下學期三月前),經核可邀請校外學者授課
   者,則於每次發放鐘點費時,即依規定以二分之一鐘點或按實際授課時數比率核發鐘點費。
4.教師若於上述時間後,始核可邀請校外學者授課者,則於學期末最後一次鐘點費發放時結算,結算時
   如有不夠扣繳之情形,則扣繳後不足之部份,於次學期第一次核發鐘點費時扣回。
5.專任教師無超授鐘點者,不須扣繳鐘點費。
6.每一學分每學期授課時數以十六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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