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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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職業的配偶、無職業的直系血親尊親屬(自己的父母)、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
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20歲以下的子女),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2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或在學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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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至本室網頁下載「眷屬全民健康保險加、退保(停、復保)申請表」,填寫後送人事室辦理。

專任教職員工暨眷屬健保加、退保申請表
兼任教師暨眷屬健保加、退保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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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應繳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相同,眷口數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例如:父、母及2位子女依附在自己的健保,自己每月須付455元,則眷屬每位每月都是455元,
但最多只收3口眷屬保費,所以每月保費總負擔為455+455*3=1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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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

不論員工是否有眷屬或眷屬有多少人,雇主負擔保險費都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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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兼任教師,若無其他職業且符合眷屬資格者,可以眷屬身分依附有工作的親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或於兼課學校申請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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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如預定離開台灣六個月以上,可選擇辦理停保手續或繼續加保。

如選擇停保,停保期間可免繳納健保費,於回台灣辦理復保手續。但離開台灣未滿六個月返台者,應補繳停保期間保險費。

選擇繼續加保者,應按月繳納保險費,如於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時,可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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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滿30年者,仍須繳付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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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養老、失能、死亡、生育等給付及育嬰留停、眷屬喪葬津貼補助。

  •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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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公保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有關各項給付「得請領之日」說明如下:

一、失能給付: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之日。
二、養老給付:被保險人退休、資遣、離職退保(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生效之日。
三、死亡給付:被保險人死亡之日。
四、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眷屬死亡之日。
五、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之日。
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一) 育嬰留職停薪日前加保年資已滿1年者,以「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得請領之日。
 (二) 育嬰留職停薪日前,加保年資未滿1年者,以「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後滿1年之翌日」為得請領之日。
 (三) 有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下另名子女者,其第1名子女之得請領之日為「育嬰留職停薪起日」起;其後各名子女之得請領之日為前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期滿後次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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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一、養老年金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死亡給付之遺屬年金給付限以入戶之方式辦理,其他之ㄧ次養老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均可採入戶之方式辦理,除應備之請領表格及相關書證外,尚須另行檢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人之存摺封面影印本(不得為「結清戶」、「非綜合存款之公教優惠存款帳戶」)俾憑辦理入戶事宜。
二、一次養老給付採逕行核發養老給付並符合辦理優惠存款資格之公務、政務及教育人員:應於擬退休(職)前,先持服務機關出具之「公(政)務人員擬退休(職)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或「教育人員擬退休(職)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學校(機關)證明書」至臺灣銀行營業單位開立優存帳戶後,將該帳戶存摺影本,併同退休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送主管機關審定後副知公保部辦理逕行核付之入戶事宜。
三、一次養老給付未符合辦理優惠存款者:除應備之請領表格及相關書證外,得檢附被保險人本人之存摺封面影印本(不得為「結清戶」、「非綜合存款之公教優惠存款帳戶」)俾憑辦理入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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