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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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參加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失能時,必須先經醫治終止後,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失能,且其失能情形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標準項目者,始可請領失能給付。

  •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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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失能給付時,應檢送失能給付請領書、現金給付收據(選擇入戶者得免送收據,應檢附存摺封面影印本)及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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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乘以給付月數計算得之。

給付月數標準說明如下: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者,全失能36個月,半失能18個月,部分失能8個月;
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者,全失能30個月,半失能15個月,部分失能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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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11年6月29日修正發布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4-20號規定,女性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而有子宮割除、兩側卵巢割除或因癌症接受放射或化學治療致卵巢喪失製造卵子功能等情形之一,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準此,女性被保險人因傷病醫療而割除子宮,其失能情形需符合上開規定,且自111年7月1日起不受修正前之年齡需未滿45歲者始得請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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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離職退保」係指被保險人因退休(職)、資遣以外原因,離卸參加公保職務,且未於30日內再參加本保險。
二、前項離職指辭職、免職及撤職等確定離職之情形,但不含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等未確定離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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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36個月為限。如有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者,
按比例發給。被保險人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應予合併計算發給養老給付。
修法前之保險年資,仍依原標準計算,修法後之保險年資,依新標準計算。二者合計仍受最高36
個月之限制。又修法前後保險年資合計12年6個月以上者,如其平均養老給付月數未達1年1.2個月時,
以1年1.2個月計算;其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2年6個月者,如其養老給付月數未達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
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時,補其差額月數。

  •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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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領死亡給付應檢送現金給付請領書、領取給付收據(受益人選擇直撥入帳者得免送收據,應檢附存摺封面影印本)、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辦妥被保險人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並填送法定受益人證明書,填明應受領之法定受益人並檢附受益人設籍地之戶  籍謄本。

二、私校被保險人之遺屬請領遺屬年金者,除上列第(一)項所列之書據證件外,尚須提供下列證明:

(一)私校被保險人之配偶,其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

(二)配偶、子女(或代位領受之孫子女)因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領取遺屬年金者,應檢附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重度殘障以上之證明文件、未參加本保險及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證明文件。

(三)父母為遺屬且請領遺屬年金時,應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度所得申報資料及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投保俸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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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死亡給付: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保險俸(薪)額乘以給付月數,被保險人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如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所稱之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應包含已領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
二、遺屬年金給付:按符合公保法規定適用年金給付規定之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保險年資滿一年,按0.75%給付率計算,最高以給付26.25%為限。
三、被保險人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其死亡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或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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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含未出生之胎兒,並以非死產者為限)。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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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保法第34條之規定,得請領喪葬津貼之「眷屬」,係指父母、配偶、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25歲之子女。
二、請領限制:
 (一) 死亡眷屬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津貼之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並檢附協商切結書。切結或協商不實,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權益時,由具領人負一切不利後果之責任,其他被保險人不得再為請領,應自行向具領人求償。
 (二) 被保險人請領津貼之眷屬為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之一方時,在不重領原則下,可擇一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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