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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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給付請領書、領取給付收據(選擇直撥入帳者得免送收據,應檢附存摺封面影印本)、眷屬死亡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眷屬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現戶戶籍謄本,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

  •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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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給付3個月;年滿12歲至未滿25歲之子女死亡時,給付2個月;
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登記之子女死亡時,給付1個月。給付金額以事故當月(眷屬死亡當月)
之保險俸(薪)給乘以給付月數得之。

  •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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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在不重領原則下,
擇一請領眷屬喪葬津貼。

  •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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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生育給付、家屬死亡給付、傷病給付、殘廢給付、本人死亡給付、老年給付等。
  •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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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領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2.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一次給與生育 給付三十日。

3.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生育給付申請書。
 (2)現金給付收據。
 (3)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正本。
 (4)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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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
  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於死亡之日止辦妥
  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2.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2)年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二個半月。
 (3)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一個半月。

3.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
 (2)現金給付收據。
 (3)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4)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 為養子女時,
   並應註明申請收養及登記日期)。

  •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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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2.給付標準:
 (1)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
   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前後合計共為一年。
 (2)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
   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
   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二年。

3.請領手續:
 (1)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
 (2)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傷病給付申請書。
  2.現金給付收據。
  3.傷病診斷書。

  •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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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及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
  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
  殘廢者,得請領殘廢補助費或 殘廢補償費。
 (2)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
  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
  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給付標準:
 (1)殘廢給付就被保險人身體各部分之殘廢程度,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一百六十項障害項目
  ,核定其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
 (2)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普通事故為最低第十五級給付三十日,最高第一級給付一二○○日。
 (3)被保險人身體各部分殘廢,同時適合兩個以上之障害項目,兩個以上之殘廢等級者,分別按其最高
  等級或其中最高等級升一級至三級或其各等級合計額之給付標準給付。
 (4)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殘廢者,增加給付百分之五十,即最低發給四十五日,最高發給
  一八○○日。

3.請領手續:
 請領殘廢給付,應檢送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殘廢給付申請書。
 (2)現金給付收據。
 (3)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由應診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者,
  得由原應診之醫療院、所出具。)
 (4)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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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
  請領遺屬津貼。(3)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
  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被他人收為養子女
  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4)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5)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
  住院診療﹝職災﹞給付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連續請
  領保險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仍得請領死亡給付。其非因病癒而
  經本局自設或特約醫院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
  致死亡者亦同。
 (6)自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函示之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
  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
  給付。

2.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五個月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遺屬津貼,
  其給付標準如下:
  ﹝1﹞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十個月。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發給二十個月。
  ﹝3﹞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發給三十個月。
 (3)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四十個月遺屬津貼。
 (4)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在未領取該項給付前死亡,
  又無勞保條例所規定之受益人者,由負責埋葬者請領十個月喪葬津貼,其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
  不予給付。
 (5)自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遺屬者,
  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者,十個月喪葬津貼。

3.請領手續:
 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
 (2)現金給付收據。﹝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
  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收據及前款之給付申請書,應由法定
  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3)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4)死者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
  不同戶應同時提具各戶籍謄本﹞。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 者,
  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 刊登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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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領資格:https://www.bli.gov.tw/0004856.html

    1.年金給付:
       (1)年滿62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3)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2.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2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二、給付標準:https://www.bli.gov.tw/0004857.html

    1.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 2 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2.老年一次金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三、請領手續:https://www.bli.gov.tw/0004858.html
       被保險人符合資格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
        1.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
        3.符合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4.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退職者,須另檢附載有轉投該保險日期及依法退職或依軍人保險條例請領退伍給付、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養老給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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