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可自行上網查詢及列印每月薪資單及鐘點費 步驟如下:
1.進入校務資訊系統,網址https://eportal.scu.edu.tw/scu/index.html或本室網頁中「個人資料查詢」選項
2.以人事代碼及密碼登入
3.點選「人事_薪資、鐘點費查詢」-->「薪資暨鐘點費作業」
4.點選「ZGH000薪資暨鐘點費所得查詢」
5.輸入查詢之年度及用份後,按「查詢」-->點選方框內的「教職員薪資]或[教師鐘點費」
6.即可查詢該月薪資明細或鐘點費
- 刊登日期: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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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日期: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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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任教師及兼任教師請假須至https://eportal.scu.edu.tw/scu/新東吳大學校務資訊系統之教師請假作業辦理請假手續。
2. 專任教師請假辦法請參考→http://www.scu.edu.tw/personel/rules/rule44.pdf
3. 兼任教師請假辦法請參考→http://www.scu.edu.tw/personel/rules/rule42.pdf
4. 教師兼主管請假期間如連續一個月未能執行主管職務時,除公假、公差假及公傷假外,其主管加給應轉發給職務代理人。
- 刊登日期: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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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及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能少於五十五歲。所稱體能上限制之職務,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
教師及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教師已達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本校仍需其任職,而其本人亦自願繼續服務者,得參照公立學校教師延長服務之規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之認定標準,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標準表所定全殘或半殘而不能執行職務者為準。
工友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職:
一、服務15年以上,並年滿55歲者。
二、服務滿25年者。
三、服務十年以上,並年滿60歲者。
工友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職,其本人不得請求延長: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因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致不能工作者。
教師屆滿退休年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期間者,則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期;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者,則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期。
屆滿退休年齡時,本室將主動於退休生效日前四個月函知所屬單位主管及退休人員。
如欲自請退休者,則須於退休生效日前四個月,親自提出並簽請核准。
**確定可退休之人員,人事室將備齊相關資料供同仁填寫,經簽呈同意後,需於退休生效日前三個月發文送私校退撫會申請退休給與。
- 刊登日期:20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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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與新光保險公司合作辦理團體保險事宜,其保險分為公費案及自費案二種。
公費案即學校為專任教師職工所投保之保險,由學校負擔保費,其保險內容為壽險100萬、意外險100萬、醫療險2單位、癌症險1單位。
自費案即當專任教師職工認為學校提供之保障不夠,須另增加保障或欲為眷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加保,其保險內容及費率容請參考網頁中各項表單下載中之說明。
自費案之注意事項:
1. 眷屬之保障額度不可超過教師職工本人。(若教師職工本人不增加自費案保障,則眷屬保帳額度不可超
過教師職工公費案保障之額度)
2. 自費案之保費於每月薪資中扣除。
3. 保險生效日為加保當時之次月生效。
4. 意外險應於75歲前加保,其餘險種應於70歲以前加保。
5. 壽險可保障至70歲,其於險種可保障至80歲。
6. 未婚且在學之子女可保障至25歲。
- 刊登日期:20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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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條件及準備資料
險種 |
事因 |
準備資料 |
壽險 |
身故 |
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受益人同意書、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受益人戶籍謄本 |
意外險 |
因意外身故 |
同上,再增加醫生診斷書 |
醫療險 |
住院 |
醫療津貼申請書、醫生診斷書、收據正本(實支實付) |
癌症險 |
罹患癌症 |
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初次罹患癌症)、病理報告書(初次罹患癌症)、醫生診斷書、收據正本(實支實付) |
其他注意事項:
1. 醫療險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生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2. 醫療險中若急診超過6小時視同住院一天。
3. 醫療險中若因門診手術而未住院者,得以手術當天費用「實支實付」或手術當天一日「日額給付」二擇
一方式理賠。
4. 醫療險中若採用實支實付型,則可給付住院前一週或出院後一週內之門診費用;若接授手術醫療時,則
可給付住院前一週及住院後二週內之門診費用,上述皆須檢附費用收據正本。
5. 醫療險中若因意外骨折而未住院者,須檢付X光片,則可採骨折優惠方式理賠。
6. 若投保意外險則皆享有一萬元意外醫療險,須以實支實付方式理賠(未付健保就診証明者依65折給
付)。
- 刊登日期: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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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教師之鐘點費及專任教師之超鐘點費
第一學期分別於10月31日、11月5日、12月5日、1月5日、2月1日入帳。
第二學期分別於3月31日、4月5日、5月5日、6月5日、7月1日入帳。
前4次核發4週鐘點費,第5次核發2週鐘點費,每學期核發18週鐘點費。
另,保費扣繳情形如下:
● 10月31日 → 繳納8-9月保費
● 11月5日 → 繳納10月保費
● 12月5日 → 繳納11月保費
● 1月5日 → 繳納12月保費
● 2月1日 → 繳納1月保費
● 3月31日 → 繳納2-3月保費
● 4月5日 → 繳納4月保費
● 5月5日 → 繳納5月保費
● 6月5日 → 繳納6月保費
● 7月1日 → 繳納7月保費
- 刊登日期: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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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日間850/每小時、教授夜間890/每小時;
副教授日間735/每小時、副教授夜間760/每小時;
助理教授日間675/每小時、助理教授夜間710/每小時;
講師日間615/每小時、講師夜間660/每小時。
- 刊登日期:20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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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未兼行政職務者,每週授課基本鐘點數:
教授:八小時
副教授、助理教授:九小時
講師:十小時
專任教師授課時數超過基本鐘點數者,得另支超鐘點費。
超授鐘點數,上下學期平均以八小時為限,超過者不計鐘點費。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每週減授鐘點數:
處主管:六小時
各學院、室、館、部、中心主管:四小時
設有博士班或碩士班之學系主任:四小時
未設有博士班或碩士班之學系主任:二小時
二級行政單位主管:二小時
授課時數超過前項規定者,得另支超授鐘點費。
超授鐘點數,上下學期平均以四小時為限,超過者不計鐘點費。
- 刊登日期: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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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碩士在職專班教師授課鐘點費,除依教師夜間授課鐘點費率計算外,每學期每學分再發給授課教師特別津貼一萬元,最高六萬元。
2.各科目選課人數超過二十人者,每超過一人,每學期每學分另加發特別津貼一仟元。
3.於每學期最後一次核發鐘點費時核發。
- 刊登日期: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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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未能依前各條規定授足基本鐘點數時,應併計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國際商管學程之授課時數。併計後仍未達基本鐘點數者,應於其他學年度中補足時數,未補足時數前,教師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