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校教師申請留職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之規定,專任教師申請留職赴校外講學、研究或進修者,其申請資格與留職期限如下:
一、已依規定申請並獲得國科會、教育部、著名基金會或國內外同等機構核可給予補助,且於本校連續任教滿三年者,得申請留職帶薪至多一年,連續任教滿二年者,得申請留職停薪至多一年。
二、提出研究或進修計畫,經系務會議通過,且於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者,得申請留職帶薪至多一年。
教師以留職方式從事講學、研究或進修,請使用規定之制式表格提出申請。
依本校教師申請留職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之規定,專任教師申請留職赴校外講學、研究或進修者,其申請資格與留職期限如下:
一、已依規定申請並獲得國科會、教育部、著名基金會或國內外同等機構核可給予補助,且於本校連續任教滿三年者,得申請留職帶薪至多一年,連續任教滿二年者,得申請留職停薪至多一年。
二、提出研究或進修計畫,經系務會議通過,且於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者,得申請留職帶薪至多一年。
教師以留職方式從事講學、研究或進修,請使用規定之制式表格提出申請。
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之編制內專任教職工,得依本校教職工申請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視需要提出留職停薪申請。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應經系務會議通過,由學系主任簽請院長同意後報請校長核准。
職工申請留職停薪,應經其主管同意後,簽請校長核准。 前述所謂連續服務滿三年,留職及休假期間之年資不計入,亦不視為連續。
請參見本校教職員工留職停薪辦法。
依本校教師出任公職辦法之規定,教師出任公職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其程序為,教師出任公職應經系務會議通過,由學系主任簽請院長及校長核准。
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至多得延長二年。其出任之公職有明定任期者,得依其任期,但以一任為限。
申請免接受教師評鑑或延後評鑑之資格,請參見本校教師評鑑辦法。
專任教師申請免接受每五年之教師評鑑應填具制式之「專任教師免接受教師評鑑申請表」
送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再報請校長核定,以確認資格。
申請延後評鑑請填「專任教師延後接受教師評鑑申請表」。
依99學年度為例,專任教師接受教師評鑑應提供之近五年資料,即為94-98學年度之相關資料。
以此類推,100學年度受評教師則需提供95-99學年度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