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行政人員教育訓練辦法 |
106年5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1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第3、7、8條 110年11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第3、5、6、8、11條 |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行政人員工作職能,並鼓勵同仁持續進修學習,增進自我工作品質及行政效率,特訂定東吳大學行政人員教育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人員係指專任職員、約聘職員、行政助理及擔任行政工作之助教。 |
第三條 新進人員到校服務後,應依人事室之安排參加新人導引訓練,並於到職後3個月內至本校指定平台進行新人導引課程研習及通過線上測驗。 專任職員、約聘職員(含1年以上之職務代理人)及行政助理應於到職後3個月內完成「新進人員訓練課程檢核表」。 新進人員未參加新人導引研習與訓練,或未於期限內完成研習與訓練及「新進人員訓練課程檢核表」者,其主管應提出書面報告敘明理由。 |
第四條 行政人員除新進人員應於到校服務時接受新人導引課程外,應再分別接受以下之課程訓練: 一、法令規範課程 二、行政職能課程 三、核心提升課程 四、各領域專業課程 前項課程由人事室及本校相關之行政單位共同規劃辦理。各規劃辦理單位應定期安排各項課程之開課事宜。行政人員應接受之教育訓練課程如附件「行政人員教育訓練課程地圖」。 |
第五條 法令規範課程包括性別平等教育、職業安全衛生、智慧財產權、個資保護與資訊安全等法令規定之課程。 行政職能課程包括公文寫作、會計核銷、財物採購、計畫預算編制、秘書作業、組織管理等與工作職能學習有關之課程。 核心提升課程包括提升工作品質與行政效能、促進個人健康有關之課程,由人事室及健康暨諮商中心分別規劃辦理。 各領域專業課程係指各單位因執行業務需要,必須另外具備之專業技能,由各行政單位自行於校務發展計畫中規劃訓練課程及編列預算,並應於每年9月將前一學年計畫執行成果送人事室備查。 |
第六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類年度例行教育訓練所需經費,由各行政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非例行教育訓練所需經費,得由人事室統籌預算支應。 |
第七條 各類教育訓練課程可依課程設計與內容,以線上學習、教材研讀、課堂學習或參加外部機構研習或課程等方式進行。 參加線上學習者,應有完整上課紀錄並通過線上測驗。 參加教材研讀者,應通過筆試或口試之測驗。 參加課堂學習者,應全程參與,並經課堂測驗、填寫評量問卷、分組討論等開課單位認可之方式評量後,由開課單位提供名單送人事室採計訓練時數。 參加外部機構研習者,應事先申請採計時數,並於研習結束後持該機構核發之研習證明或撰寫受訓心得,方予採計。 |
第八條 行政人員每學年應接受「行政人員教育訓練課程地圖」之訓練課程至少12小時。 前項行政人員應接受之訓練時數,得以參加專業課程或天下創新學院線上課程時數抵免。專業課程時數之抵免,每學年至多4小時為限;天下創新學院線上課程之抵免範圍及方式由人事室另行訂定及公告。 人事室應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成效評估,並彙集各單位意見,適時調整教育訓練課程地圖,並報請校長核定。 人事室應建置每位行政人員參加教育訓練之相關紀錄,並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彙整各單位行政人員之參加情形,函送各單位主管。各單位所屬行政人員未能完成第一項規定之時數及課程者,其主管應提出書面報告敘明理由。 |
第九條 行政人員參加各項教育訓練之時數與成果,得做為晉升及年度考核成績之重要參考,其辦法另訂之。 |
第十條 課堂學習課程之講師鐘點費依本校演講費給付標準之規定辦理,並視實際需要補助講師交通費。由本校教職員擔任講師者,鐘點費折半計算。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