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評鑑檢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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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 |
內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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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習空間與資源設備。 |
1. 空間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規定。 2. 圖書設備符合「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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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師資生學校參訪見習及教育實習輔導培訓。 |
1. 各科教材教法與實習課程,每學期至少安排至教學現場進行一次見習。 2. 每學年針對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辦理實習學生相關輔導培訓活動至少一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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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師資培育在校/院務發展計畫中之重視。 |
1. 校/院務發展計畫中至少有對培育「符應新時代教育現場需求之優質特色師資」之策略與行動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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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師資數量。 |
1. 符合教育部規定之師資質量計算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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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支援人力。 |
1. 依學校組織規程與中心設置辦法之規定,編列雇用正式之專職行政人力(含約聘雇人力)。 2. 學校每年核給一定額度之工讀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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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師資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
1. 受評師資培育類科符合教師資格考試通過率檢核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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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畢業生擔任教職暨教育相關工作情形。 |
1. 畢業生取得教師證之年度與次二年,擔任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或教育行政人員(含約聘僱)之人數超過50%。 2. 畢業生取得教師證之年度與次二年,擔任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含約聘僱),或文教機構從業人員之人數超過75%。 註: 1. 達到一項即通過。 2. 培育技職類科師資之年度計算基準為取得教師證後之第二年至第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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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配合辦理各項教育政策。 |
1. 每年至少提出一項教育部公告與師資培育相關計畫之申請(例如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特色師資培育計畫)。 2. 依地方政府或中小學(幼兒園)需求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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