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各類學位授予及代替碩博士論文認定要點
109年9月16日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110 年5月28日臺教高(二)字第1100064181號函備查
110 年12月8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8至15條條文
111 年1月20日臺教高(二)字第1110001694號函備查第4、8至15條條文
113 年11月2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3、14、15、16條條文
114 年2月8日臺教高(二)字第1140000057號函備查13、14、15、16條條文
114 年5月14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6條條文
114年11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3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東吳大學各類學位授予及代替碩博士論文認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學系包含學位學程、班、組別。
第 二 條 本校學位授予分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三級。
第 三 條 各學系訂定各級學位之中、英文學位名稱,應經各該學系系務會議、所屬學院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各級學位中、英文名稱之訂定,應符合國際慣例及趨勢並參酌教育部公告之中、英文學位名稱參考手冊,且依據各學系之發展特色、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業實務導向為之。
第 四 條 各學系訂定學位授予要件時,應考量各級學位層級、修業年限、應修學分數、實習規定、畢業條件與各類學位所應具備核心能力、專業素養及需通過各類考核項目,經學系課程委員會規劃,提送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後實施。
前項各級學位授予要件,含碩士、博士學位論文之形式及其相關認定基準,應納入各學系之學位修業規定。
第 五 條 各級學位中、英文名稱併同實施年度、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註記及其他相關規定,經教務處彙整後公告於本校網站。
第 六 條 各級學位證書內容應包含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系、所、學位學程、班、組、畢業年月、學位名稱及證書字號。
凡符合下列事項之一者,得於學位證書上註記。
一、申請補發證明書者,應包括補發證明書日期。
二、符合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輔系者,應另加註學校及學系名稱。
三、符合本校跨域第二專長之修業規定者,於學位證書加註第二專長領域名稱。
第 七 條 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修滿應修學分及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博士學位候選人依法修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
第 八 條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碩士生,其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專業實務類碩士生,其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各類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如下:
一、藝術類:於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領域,其作品連同書面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二、應用科技類:於生命科學、環境、物理及化學、數學及統計、資訊通訊、工程及工程業、製造、建築及營建、農業、運輸及其他科技領域,有專利、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或個案研究獲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術競賽獎項;或產學合作、技術應用及衍生或改善專案等成果,其成果連同技術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三、專業實務類:指研究領域或內涵以實務應用為主之類型者。專業實務報告,係指碩士生之研究主題涉及實務應用者,強調研究內容的實務性,可以研究專題或短篇論文代替學術性碩士論文。
前項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各學系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
第 九 條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博士生,其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其認定範圍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辦理。
前項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各學系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
第 十 條 替代碩士生論文之書面報告、技術報告及專業實務報告,應包括之內容項目如下:
一、藝術類:創作或展演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作品與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二、應用科技類:技術研發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三、專業實務類:專業實務成果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替代博士生論文之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應包含內容項目,比照前項第一、二款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
修讀學士學位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惟因缺畢業標準者,得於就學期間取得相關證明而獲准畢業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修讀碩博士學位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於通過學位考試、並完成繳交論文後,得以其符合畢業條件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學位證書頒給作業,依教務處公告時程辦理。
第 十二 條 經教育部核定增設、調整學院系名稱及授予學位名稱處理原則如下:
一、院、系之調整名稱,自核准生效日起,其學生學歷證明文件應登載新院、系名稱及授予學位名稱。另原以舊院、系入學之學生,其學位證書可由院、系會議決定是否以加註方式登載原學院系名稱。
二、學系之停招。若學生經輔導並協助轉入相關學系就讀,依其轉入後之學系授予學位,並登載學位證書。
三、學系之分組。學籍分組依增設、調整學系程序規定經教育部核准,並登載學位證書。因教學需要所作之招生分組,不得登載於學位證書。
第 十三 條 院學士學位與跨領域學士學位之頒授要件、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
序,依東吳大學院學士學位暨跨領域學士學位設置準則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名譽博士學位之頒授要件、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依東吳大學名譽博士學位授予辦法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法規、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