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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學生修讀跨領域學程辦法
  • 適用身份:全系學生
  • 最後修訂日期:96/11/24
東吳大學學生修讀跨領域學程辦法
93年11月24日經93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11月22日經95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11月22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5月16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1月14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東吳大學跨領域學程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符合各院系設置跨領域學程所列之條件者,應依校曆規定時間至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經核准後,得自二年級起開始加修跨領域學程課程。本校研究生或他校學生經核准後,亦得修讀跨領域學程。
第三條 跨領域學程課程以各院系所規定之該學年度必、選修科目表為準。
第四條 選修跨領域學程學生應修畢各該跨領域學程所規定之專業(門)必、選修科目至少二十學分,其中至少應有十學分不屬於學生主學系、加修雙主修及輔系之必修科目。
第五條 跨領域學程學分為在主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六條 跨領域學程課程應視為學生之選修科目,與主學系課程合併計算成績。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之限制與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時之處理,均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自95學年度起學生修讀跨領域,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不需另行繳納學分費。因修習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其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依規定繳納全額學雜費。
研究生繳交規定之全額學雜費後,其收費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八條 修讀跨領域學程學生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者,需向教務處申請放棄,其已修學程之科目與主修學系相關者,得經核定為主學系選修學分。前項所稱已修跨領域學程之科目與主學系是否相關,由主學系認定。
第九條 學生放棄跨領域學程後,其已修課程所繳納之學分費概不退還。但於每學期期中考試開始前放棄者,該學期所修跨領域學程科目之學分費得申請退費。
第十條 放棄跨領域學程後預期以修畢主學系學分即可取得學位證書者,應於該年九月底前(該學年度第一學期畢業者於一月底前)提出申請,逾期則須延展畢業年限至少一學期。
第十一條 主學系必、選修科目得抵為跨領域學程科目至多十學分。
第十二條 凡修畢跨領域學程之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應加註學程名稱。
第十三條 凡修滿跨領域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應於其畢業生名冊及歷年成績表上載明學程名稱,並另行核發學程證明書。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各院系設置學程條件及科目學分表由教務處課務組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