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3.22訂定
87.9.23系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91.10.2系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99.11.22系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107.09.19系務會議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東吳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暨本系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須具備下列條件始得於第二學年起申請參加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修畢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二、圈完本系規定之古籍,並經主任檢閱通過。
三、參加學術研討會十次以上。(本系主辦或協辦者至少八次)
四、符合本系碩士生論文發表實施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系碩士班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分兩種方式擇一舉行:
一、修業期間撰寫與碩士論文主題相關之單篇論文,至少五千字,已在本系認可之學術期刊或大規模之學術研討
會發表,提經本系聘請校內外教授或專家評審,得分在七十分以上者。
二、於本系公告筆試科目範圍中任選兩科舉行筆試,由本系聘請教授、專家命題閱卷,每科成績以七十分為及
格。
第四條
前條資格考核任何一項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次學期申請重審(考),但以兩次為限。無法通過資格考核者,應予以退學。
第五條
通過資格考核之碩士學位候選人得於規定期間內徵得指導教授同意,申請參加論文考試。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系主任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