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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心理學系學生參與心理學研究運作辦法
  • 適用身份:全系師生
  • 最後修訂日期:104/07/07
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學生參與心理學研究運作辦法
  90年12月18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年10月0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年11月1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1月0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06月0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10月0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06月0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基本原則:
(1)為使學生了解心理學知識獲得之過程,本系鼓勵學生參與心理學研究,凡修習本校心理系所開普通心理學、通識及本系支援各系心理學課程之學生,得依據本辦法自由選擇本系核准之各項研究參與,並依參與時數加分。
(2)任課教師或研究主持人不得介入學生對各項研究自由選擇之意願。
(3)使用本辦法招募參與者之研究必須事先向系辦申請並經本系學術組核准。
(4)上述各項研究不得借用上課時間進行。
第二條 加分計算方式:
(1)時間最小計算單位為0.5小時,加分最小計算單位為0.5分。
(2)修習心理系所開之通識課程,每完成0.5小時研究,成績總分加1分,加分最高以不超過4分為原則。修習心理系所開之心理學課程,每完成0.5小時研究,加成績總分0.5分,加分最高以不超過3分為原則。
(3)每次參與研究時間不滿0.5小時者以0.5小時計;超過0.5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以此類推。
第三條 申請與審查:
(1)本系專任教師及經指導教授同意之研究生論文、大學生論文、大學生專題研究者,皆可向系辦提出申請。
(2)申請者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填寫「研究申請表」,內容包含研究題目、研究者資料、研究內容及方法摘要,送交本系學術組審查。
(3)申請者須於學期停課日前三週完成學生參與之紀錄,並送交系辦作為加分之依據。
(4)審查原則:是否符合申請資格、是否用於學術研究、是否會造成不利後果、是否有違心理學教學目標等。
第四條 研究公告與參與登記方式:
(1)申請核准之研究內容與方法於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公告於系辦公佈欄。
(2)學生直接向申請者(或助理)登記本學期可參加研究之時間。
(3)申請者(或助理)得於課堂上向學生說明登記參與研究之時間。
(4)申請者(或助理)徵求研究參與時,應向學生說明研究風險以及研究資料使用目的。
第五條 申請者與參與者之權利義務:
(1)參與研究之學生凡登記後,需依該研究所指定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參加研究。
(2)若遲到10分鐘以內者,仍可進行研究;若遲到10分鐘以上者,取消參加該次研究資格,另外登記研究時間。
(3)無論該研究是否能如期順利進行,只要學生按時參加且態度認真,皆應由申請者認可其研究時數。
(4)若申請者遲到10分鐘以上或未到,學生仍應由研究者登記認可,亦視同已參加研究。
第六條 研究倫理相關事宜由申請者自行負責,指導教師並負監督學生之責。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