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20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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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論文指導教授之研究生人數,依規定一學年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若包含進碩班則不超過八人, 且任一之學制皆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九十一學年度三月份教務行政會議紀錄) 2.兼任教師每學年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綜教組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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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需於學位考試六個月前聘任,若中途提出更換指導教授之申請,需於更換指導教授半年後才能申請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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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以。但請附系務會議相關紀錄(學位考試規章第七、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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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以不超過二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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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九十二學年度起,不以篇數計,初審:至多兩位(每人二,000),複審:至多五位(每人二,000)(東教字第九二二一一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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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博碩士班研究生教務行政研討會議暨八十四學年度研究生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 因資格考核不同於一般學科成績,故學生在休學前舉行之資格考核,無論通過與否,皆應予以記錄;而休學後則不得再提出資格考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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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碩士班資格考核論文審查之審查費支付指導教授以外之至多一位審查委員壹仟貳佰元整。(東教字第九三0五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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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需於學位考試六個月前申請論文指導教授,若中途提出更換指導教授之申請,需於更換指導教授半年後才能申請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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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修畢各該碩、博士班規定之必、選修課程、學分且成績及格者可申請學位考試。未符合本項規定,但預定於該學期結束時,能完成必選修學分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得申請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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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據「學位授予法」辦理,唯學系擬敦聘助理教授擔任學位考試委員時,請附系務會議相關紀錄,繕寫「東吳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指導教授暨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證明書」併同「「學位考試委員名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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