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審辦法
|
民國82年5月31日系務會議通過 |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九條及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 |
第二條 | 新聘專任教師由本會經「公開徵求」程序,新聘兼任教師可經由「系務會議推薦」或「公開徵求」程序,選出合格之人選,由主任填具初聘教師名冊,述明擬擔任之科目,並檢具左列文件,提交系教評會審議: | |
一、「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影本。 |
||
第三條 |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程序如下︰ | |
一、教師申請升等時,應檢附著作五份(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填具升等審查履歷表,並自述歷年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事蹟,於第一學期九月一日前或第二學期二月二十日前送人事室辦理。超過期限者,須延至下一學期辦理。 申請人於申請時得提出不合適審查其著作之人選至多三人,並附具體理由。 |
||
第四條 | 教師升等,除應符合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相關規定外,有關本系教學、研究、服務、輔事蹟之具體審查依據請參見本系教師升等評審要點(如附件一)。其中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項目,分別占審查成績之40%、30%、15%、15%,或30%、40%、15%、15%,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副教授升等教授之評審標準為總分需達80分,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之評審標準為總分需達75分,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之評審標準為總分需達75分。通過本會量化審查者,再由系教評會委員以參考點方式進行質之評審: | |
一、每一審查項目(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均以委員心目中該學系成績最佳之教師為18分,成績最差之教師為6分,成績居中之教師為12分為參考點,由委員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上述三個參考點作比較,給予申請人評分。 |
||
第五條 | 有關專任教師之休假依本校規定辦理。 | |
第六條 | 有關專任教師之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依本校規定辦理。 | |
第七條 | 本系專任教師到達校定退休年齡(六十五歲)時,得依學校規定申請延長服務。 | |
第八條 | 教師依本辦法規定繳交各類「影本」時,仍須提示正本交相關承辦人核對,經核對無誤並於影本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簽章後,正本發還。 | |
第九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要點」及「東吳大學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 |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員會審查轉校教評會核備後,由心理系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