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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審辦法
  • 適用身份:本系專任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100/3/22
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審辦法

民國82年5月31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83年1月2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83年4月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1年11月1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2年1月17日校教評會核備
民國96年4月1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6年5月29日院教評會通過
民國96年10月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3月2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九條及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 新聘專任教師由本會經「公開徵求」程序,新聘兼任教師可經由「系務會議推薦」或「公開徵求」程序,選出合格之人選,由主任填具初聘教師名冊,述明擬擔任之科目,並檢具左列文件,提交系教評會審議:
一、「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影本。
二、「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三、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
四、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五、履歷表。

本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複審。
第三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程序如下︰
一、教師申請升等時,應檢附著作五份(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填具升等審查履歷表,並自述歷年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事蹟,於第一學期九月一日前或第二學期二月二十日前送人事室辦理。超過期限者,須延至下一學期辦理。 申請人於申請時得提出不合適審查其著作之人選至多三人,並附具體理由。
二、系教評會推舉委員一人,會同系教評會召集人,共同推薦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專家學者七至十人連同迴避名單,簽請院教評會召集人圈定五人約期審查教師之升等著作。
三、系教評會應於十月十五日前或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初審,並將升等教師之各項資料、系教評會之審查結果及理由,提交院教評會複審。
第四條 教師升等,除應符合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相關規定外,有關本系教學、研究、服務、輔事蹟之具體審查依據請參見本系教師升等評審要點(如附件一)。其中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項目,分別占審查成績之40%、30%、15%、15%,或30%、40%、15%、15%,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副教授升等教授之評審標準為總分需達80分,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之評審標準為總分需達75分,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之評審標準為總分需達75分。通過本會量化審查者,再由系教評會委員以參考點方式進行質之評審:
一、每一審查項目(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均以委員心目中該學系成績最佳之教師為18分,成績最差之教師為6分,成績居中之教師為12分為參考點,由委員在0至20分之範圍內,以上述三個參考點作比較,給予申請人評分。
二、計算每一審查項目中所有委員評分之平均值,將高於或低於平均值3分以上之個別委員刪除,所餘之委員評分重新計算平均值,即為申請人之每一審查項目分數。此分數乘以申請人所選擇四項審查項目之評分比重並加總後,即為該申請人之評審成績。如達12分以上,其升等即屬通過,續送院教評會複審。
三、刪除之評分人數高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時,系教評會應重新討論及重新評分。
第五條 有關專任教師之休假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有關專任教師之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系專任教師到達校定退休年齡(六十五歲)時,得依學校規定申請延長服務。
第八條 教師依本辦法規定繳交各類「影本」時,仍須提示正本交相關承辦人核對,經核對無誤並於影本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簽章後,正本發還。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要點」及「東吳大學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員會審查轉校教評會核備後,由心理系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