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學系主任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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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0年12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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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學系遴選主任時,應組織遴選委員會,就校內外副教授以上教師中遴選一至三人,送請院長陳報校長圈選一人聘請兼任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系務會議同意,送院長報請校長聘任後,得續任一次。 | |
第三條 | 學系主任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組成如下:
一、學系委員:由系務會議推舉該學系教師為委員,其名額以該學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推算,推算時以四捨五入計。委員人數不足五名時,以五名計。 二、校內外教授委員:由系務會議推舉該學系以外之校內外教授二名為委員。 前項所稱教師係指專任教師、專任客座教師、研究教授及講座教授。 遴選委員如被推薦為被遴選人,應退出遴選委員會,並依第一項規定補選。 校長應發給遴選委員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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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各學系於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組成學系主任遴選委員會,依本辦法遴選新任主任: | |
一、現任學系主任以書面表示不願續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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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應即召開第一次會議,並推舉召集人擔任委員會主席並為發言人;遴選委員會祕書由學系祕書兼任。 | |
第六條 | 遴選委員會應將下列遴選作業要點於本校公布欄及網頁公告,並得刊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 | |
一、被遴選人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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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被遴選人推薦方式: | |
一、自我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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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被遴選人時應同時提出下列文件、資料交予遴選委員會審查: | |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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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遴選委員會應於推薦截止日期後,將全部被遴選人依姓名筆劃編號,逐一評審被遴選人之文件資料,於必要時邀請被遴選人面談,面談時並應請相關人員與系務會議學生代表列席。 | |
第十條 | 遴選委員會於審查與瞭解被遴選人之文件資料與有關事項後,應即進行遴選討論,於一般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 |
第十一條 | 遴選委員會就主任建議人選為決議時,應以無記名方式逐一投票,經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遴選一至三人為主任建議人選。 | |
第十二條 | 遴選委員會應將主任建議人選送請院長陳報校長圈選一人聘請兼任該學系主任,並由校長依主任任期逐年發給聘書。 主任當選人如非本校專任教師,無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校長聘請為該學系之專任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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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遴選委員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遴選: | |
一、主任建議人選未能獲得校長圈選為主任當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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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遴選委員會於重新辦理遴選,如仍有前條情事者,應由校長解散遴選委員會,並依本辦法規定重組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直至遴選出主任。 | |
第十五條 | 現任主任出缺時,於新任主任遴選產生前,應由校長就該學系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中,指定一人代理主任職務,至新任主任就任時止 。 | |
第十六條 | 遴選委員及相關人員對遴選程序、被遴選人隱私、以及相關遴選資料應予保密,不得對外公開。 遴選委員有違反前項情事時,得經其他遴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校長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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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各學系於辦理遴選時,如依本辦法有未盡事宜,得本於遴選最適當主任人選之原則,由遴選委員會以決議方式處理或另訂遴選作業要點。 單一學系之學院,得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同意後,由院長兼任學系主任,不須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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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人文社會學院師資培育中心主任之遴選,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
第十九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