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碩士學位候選人學位考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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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1年6月4日系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擬定。 |
第二條 | 本系碩士學位候選人學位考試應依序通過碩士資格考核及碩士學位考試二階段。 |
第三條 | 碩士資格考核委員會及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組成之相關規定
一、碩士資格考核委員會及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皆由校內外委員三至五人組成,其中至少須有1/3以上校外委員,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 二、碩士資格考核委員及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皆由學系主任會同指導教授共同推薦符合資格之考試委員。 |
第四條 | 碩士資格考核之其他規定如下: |
一、研究生須於碩一第二學期4 月15 日前(臨床組研究生須於碩一第一學期1 月 15 日前)提出論文指導教授之申請。 | |
二、論文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由研究生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所屬組別導師與系主任通過,得延聘校內外心理學相關專長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擔任論文指導教授。修業滿一年以上之研究生,得於第二學期結束後,提出碩士資格考核之申請。 | |
三、申請參加碩士資格考核者,應於考核舉行日期一週前將碩士論文研究計畫送 達碩士資格考核委員。 | |
四、碩士論文研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
1‧緒論(含文獻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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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碩士資格考核採公開方式進行,並以「通過/不通過」方式進行審查,審查結 果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評定「通過」方為通過審核。 | |
六、碩士資格考核不通過者,得於修業年限內重提審核。 | |
第五條 | 碩士學位考試之其他規定如下: 一、碩士資格考試審核通過,並修滿畢業學分(含該學期之學分,但不含實習學分)者,得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考試。 二、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考試者,應於口試舉行日期一週前,將碩士論文口試本送 達各學位考試委員。碩士論文內文、圖表及參考文獻撰寫格式應符合中華心 理學刊格式要求,論文格式由指導教授審查。 三、碩士學位考試採公開方式進行,並以評分方式審查,審查結果必須平均分數及格(七十分),方為通過。 四、碩士學位考試不通過者,得於次學期起,修業年限內申請重考,但重考以一次為限。 |
第六條 |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辦理。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內容包含 |
(1)東吳大學資格考核申請表 (2)東吳大學資格考核委員名單 (3)東吳大學碩士學位考試委員名單 (4)東吳大學學位考試申請書 (5)心理學系碩士資格考核申請書 (6)心理學系學位考試申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