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鑑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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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4月15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7年5月15日院教評會通過 97年11月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依校教評會98年1月19日函修訂第八條(98年2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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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檢視並提升本系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之績效,依東吳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六條以及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教師評鑑項目分為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四項。系教評會負責教師評鑑之初評。 |
第三條 | 本系專任教師每五年應接受評鑑,但符合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第二條第二款之情形者,須依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接受教學評鑑。 |
第四條 | 受評教師準備之評鑑相關資料,應於接受評鑑學期之三月十五日前或十月十五日前送系教評會初評;系教評會應於五月一日前或十二月一日前完成初評並將資料送院教評會複評。 |
第五條 | 受評教師應於評鑑前準備下列資料: 一、根據個人近五年或自上次評鑑完成迄今之表現,完成「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評會教師評鑑表」(如附錄)中自評部分。 二、對於評鑑項目之說明或佐證資料。 三、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第三條所要求提供之教學評鑑資料。 |
第六條 | 本系教評會委員針對受評教師進行評鑑時,應完成下列工作: 一、參考受評教師所提供的說明或資料,針對受評教師的自評分數進行審核。 二、參考受評教師所提供的說明或資料,針對受評教師在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之其他事蹟酌加分數,加分範圍在0到15分之間。此項加分先由各委員進行評分,再彙整所有評分後去除最高與最低分並求取平均數(四捨五入至整數)。 三、針對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四項的分數各自加總,即得到四項總分。 |
第七條 | 受評教師於各項規定範圍內及加總100%之條件下自選各項比例(教學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30%~60%;研究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10%~50%;服務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10%~15%;輔導評鑑項目所佔比例為10%~15%)。除特殊情況外,每一單項得分不得為0分,最高為100分。總分達70分以上即為「通過」。
總分未達70分者,系教評會應作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之決議,並應敘明具體理由及後續之處理方式。 依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僅接受教學評鑑者,在教學項目上達70分即為「通過」。未達70分則為「不通過」。 |
第八條 |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一、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擔任本校校長。 三、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獲選為教育部國家講座。 四、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勵。 五、曾擔任相當於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十二次以上。 六、曾獲本校教學優良教師獎勵五次以上。 七、已年滿60歲或服務年資滿25年。 八、通過升等之教師,自其升等生效日起,5年內免受5年1次之教師評鑑。 |
第九條 | 教師接受評鑑之學年度,如有懷孕、生產或遭受重大變故等特殊事由時,經系教評會同意後,得順延一年再接受評鑑。 |
第十條 | 教師接受評鑑之學年度如遇留職或休假期間,得順延至返校後再接受評鑑。 |
第十一條 | 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得依「東吳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東吳大學教師評鑑辦法、東吳大學教學評鑑作業要點及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辦理。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由心理學系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 |
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鑑辦法
- 適用身份:系上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98/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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