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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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2年5月31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1年12月3日系務會議修訂 民國91年11月26日院教評會通過 民國92年1月17日校教評會核備 民國95年9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 民國97年9月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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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本系有關教師左列事項之初審: 一、聘任。 二、聘期。 三、停聘。 四、解聘。 五、不續聘。 六、評鑑。 七、資遣原因。 八、升等。 九、休假。 十、延長服務。 十一、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所列教師義務。 初審通過之事項,應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一款之審查案,得由院長或校長交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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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置委員九人,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擔任之。每屆委員名單於系務會議中討論表決後通過,但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副教授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系主任為當然委員,擔任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委員任期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各院、專任教授人數不足組織系教評會時,得延聘校內外相關學系之教授擔任。 | |
第四條 | 本系教師評審辦法另訂之。 | |
第五條 |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
第六條 | 本會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 |
第七條 | 有關本會委員取消資格與利害迴避之相關規定悉依校教評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 本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除升等案外,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以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可決,方為通過。教師升等之評審方式,另於教師評審辦法中訂定之。 |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審查轉校教評會核備後,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