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系務會議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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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4年12月5日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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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條規定,本學系設系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 |
第二條 | 本會議職掌如下: | |
一、研議本系教學、研究、輔導、推廣有關事項。 二、研議本系課程、經費、預算及其他有關系務事項。 三、研議本系系主任遴選辦法、本系系教評會組織章程及其他重要章則。 四、研議協商推派校、院相關會議及委員會之系代表人選。 五、研議本系秘書、助教人選。 六、研議校、院交議之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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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議由系主任及所有專任教師組織之,由系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 | |
第四條 | 本會議討論與學生有關之事務時,應邀請學生代表二至三人出席。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 本會議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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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議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議成員連署召開會議。 | |
第六條 | 本會議由系秘書協助事務性工作。 | |
第七條 | 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