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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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10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5年11月21日理學院課程委員會核備 民國96年3月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6年3月29日理學院課程委員會核備 民國96年11月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7年3月6日理學院課程委員會核備 民國97年3月2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1年12月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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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31條及「東吳大學院、系課程委員會設置準則」訂定之。為規劃本系課程,設置心理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以全體專任教師為委員,系主任為召集人。應邀請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代表各一名列席參與,召集人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系友、校內外學者專家或產業界代表)列席或提供諮詢。 | |
第三條 | 本會執掌: | |
一、學系課程開設之規劃與檢討。 二、學系課程發展方向之研議。 三、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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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本會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且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
第五條 | 會議決議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 |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課程委員會審核,並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 適用身份:本系專任教師
- 最後修訂日期:102/10/2
相關附件: 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