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心理學系空間安全委員會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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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5月31日心理學系空間安全委員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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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校園安全擴大會議校長裁示,特設「東吳大學心理學系空間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
一、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各委員相互推舉產生,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及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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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 |
一、制訂心理學系空間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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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祕書一人,由召集人委請一位委員兼任,負責本委員會一般行政工作。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常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紀錄送校安中心存查。 |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 |
第七條 | 本章程經94年5月31日心理學系空間安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