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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心理學系空間安全委員會組織辦法
  • 適用身份:全系師生
  • 最後修訂日期:98/9/7
東吳大學心理學系空間安全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94年5月31日心理學系空間安全委員會通過 
民國94年5月31日公佈實施

第一條 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校園安全擴大會議校長裁示,特設「東吳大學心理學系空間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一、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各委員相互推舉產生,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及相關事宜。
二、心理學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
三、心理學系學生代表一人。
四、心理學系職員代表一人。
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可決。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制訂心理學系空間管理辦法。 
二、規劃心理學系安全維護工作項目、執行方式與負責人員。 
三、與校安中心或其他有關單位密切聯繫,解決安全問題。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祕書一人,由召集人委請一位委員兼任,負責本委員會一般行政工作。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常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紀錄送校安中心存查。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七條 本章程經94年5月31日心理學系空間安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