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心理學系空間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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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11月30日心理學系空間安全委員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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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維護心理學系各種設備安全,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各辦公室、研究室及教室需安排專人負責維護安全,離開辦公室、研究室及教室前,請檢查是否已關閉水電及門戶等。 | |
第三條 | 各辦公室、研究室及教室請保持清潔,禁止吸煙及攜帶危險物品。 | |
第四條 | 在本系空間內發現不明人物或疑似爆裂物時,請速電話通知校安中心做緊急應變處理。 | |
第五條 | 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得報請心理學系空間安全委員會予以處理。 |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心理學系空間安全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