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心理學系教師升等評審要點
91年11月12日系務會議通過
96年10月02日系務會議修訂
一、說明:本系教師升等評審項目為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分別占審查成績之40%、30%、15%、15%,或30%、40%、15%、15%,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二、評審要點:
(一)教學:
項目 |
說明 |
得分 |
A.教學年資(採計至申請升等當學期) |
1.就任現職等迄今之年資,每學期 2.於其他學校同職級之年資亦採記。 |
1.5 |
B.指導論文(完成指導者) |
碩士每人 |
4 |
學士每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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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每一主題 |
2 |
|
指導學生論文完成後發表於有審查制度之研討會者每篇 (含poster)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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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學生論文完成後發表於有審查制度之學術刊物者每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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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授課科數(採計至申請升等當學期) |
就任此職等迄今教授之不同科目每科 |
8 |
D.教材編纂 |
其他補充資料(講義或網路,不含授課大綱),每科 |
3 |
E.其他教學事蹟評分 |
由系教評會斟酌該教師之教學事蹟評分,評分參考包括課堂反應問卷資料、教科書或專書編寫及其他。 |
0~+10 |
以上各項之得分總和是為該教師之教學分數,總分超過100分者以100分計。
(二)研究:
以下研究論文指學術性論文,譯作、教科書、通俗報導、一般著作等不納入
向度 |
項目 |
得分 |
|
A.研究論文類型 |
SSCI, SCI, EI |
40 |
|
TSSCI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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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前四項但具有審查制度之學術刊物 |
15 |
||
具原創性之專門章節(專書) |
10 |
||
經審查之研討會全文論文 |
國際性 |
15 |
|
地區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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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作者排名 |
單一作者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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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著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80% |
||
合著之第二作者 |
50% |
||
合著之第三作者 |
30% |
||
合著之第四作者及以上 |
10% |
||
C.其他研究事蹟評分 |
由系教評會斟酌該教師之研究事蹟,評分參考包括國內外學術研討會專題演講、主持研究計畫等。 |
0~+10 |
ΣA*B+C是為該教師之研究分數,總分超過100分者以100分計。
(三)服務:
1.服務:以下各項之得分總和是為該教師之服務分數。
項目 |
說明 |
得分 |
A.擔任本系各委員會召集人或院校各委員會委員 |
每種每年 |
5 |
B.擔任本系各類會議或委員會委員(缺席次數不得超過開會次數四分之一) |
系務會議 |
1 |
系教評會 |
||
系課程委員會 |
||
系主任遴選委員會 |
||
各類轉系/輔系雙修/招生審核 |
||
系務工作分組 |
||
領域分組 |
||
C.兼任系主任或本校一、二級主管 |
每年 |
15 |
D.擔任學術學會重要職務 |
理事長、學組召集人或常務執委及其他相當之職務,每年 |
5 |
理監事、學組執稽委及其他相當之職務,每年 |
2 |
|
E.辦理學術研討會 |
主辦,每次 |
5 |
協辦,每次 |
3 |
|
F.擔任學術期刊主編 |
每年 |
5 |
G.本校研究所或轉學考出題 |
每年每科 |
3 |
H.審查期刊論文或計畫 |
每篇1分 (本項每年至多加5分) |
1
|
I.研究生論文口試(Final) |
論文口試每篇1分 (本項每年至多加5分) |
1 |
J.擔任系專題演講主持人/校內外學術或專業領域研討會主持人或評論人 |
每場1分 (本項每年至多加5分) |
1 |
K.其他服務事蹟 |
由系教評會斟酌該教師之服務事蹟評分,評分參考教師參與政府與民間非營利機構及社區服務之狀況。 |
0~+30 |
以上各項之得分總和是為該教師之服務分數,總分超過100以100計。
(四)輔導(15%):
1.輔導:以下各項之得分總和是為該教師之輔導分數。
項目 |
說明 |
得分 |
|
A.課輔年資(採計至申請升等當學期) |
就任現職等迄今之課輔年資,每學期 |
3 |
|
B.導師年資(採計至申請升等當學期) |
就任現職等迄今之導師年資,每學期 |
大學部 |
10 |
碩士班 |
6 |
||
C.舉辦導生會 |
每次 (留有紀錄及參與學生簽名) |
2 |
|
D.參加每學期學校舉辦之導生輔導知能研習或座談 |
每次 |
2 |
|
E.擔任社團指導老師 |
每學期 |
1.5 |
|
F.其他輔導事蹟 |
由系教評會斟酌該教師之輔導事蹟評分,評分參考該教師進行課業輔導、生涯規劃輔導資料。 |
0~+30 |
以上各項之得分總和是為該教師之服務分數,總分超過100以100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