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公用實驗室及研討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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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10月0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6年03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公用實驗室及研討室係提供師生進行學術研究、研討之用,凡欲使用者皆需遵守本辦法行之。 |
第二條 | 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五:上午8:30始至下午4:30止。唯欲於中午時間使用者需於11:50前完成借用手續。 2.因授課需求且由教師負責,則可借用晚上、週末及例假日等時段,唯使用者必須符合並遵守規 |
第三條 | 實驗室使用辦法: 1. 教師研究計畫長期固定時段使用: 請於預定使用時間開始前一週填妥申請書,並附研究計畫說明及詳細使用時間以便安排。若因實驗時間需要鑰匙者,請另向系辦公室申請借用。另若晚上或週末使用者,由教師本人或其助理負責管理事宜。 2. 學生論文及專題使用: 請於預定使用時間開始一週前填妥申請書,並附研究計畫說明及詳細使用時間以便安排。 3. 學生修習課程需用實驗室者: 請於預定使用時間開始一週前填妥申請書,並附實驗計畫及詳細使用時間以便安排。若實驗課程已有固定時間表,則請依助教排定時間準時登記並進行實驗。唯學生不得申請與任何正課衝突之時間進行實驗。 4. 凡申請長期使用實驗室者,皆須經系主任核可,並由系辦公室依其所提之使用時間詳表排定可用時間;若有衝突,則教師研究優先,其次為學生論文及專題使用,並可再協調適當時間。 5. 凡當日借用者(含修習實驗課程之學生),請於使用前至系辦公室辦理借用手續;使用完畢後亦請至系辦公室辦理歸還手續。 6. 凡申請使用實驗室及儀器者經排定後均需遵守時間進行實驗,並請確實填寫使用登錄簿。若無故不到或未確實填寫者,則予以停止使用權利一週;多次違反者則累進處理。 |
第四條 | 研討室借用辦法: 1. 比照實驗室借用辦法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並請附具體說明。 2. 除開放時間外,若遇特殊需求且推派一負責人負責時,可借用晚上、週末及例假日等時段,唯使用者必須符合並遵守約定。 3. 凡申請長期使用者,皆須經系主任核可,並由系辦公室依其所提之使用時間詳表排定可用時間;若有衝突,則系上會議及討論會優先,再有其他因素欲借用者,可於系務會議提出後協調適當時間。 4. 本系及外單位辦理活動若非上班時間借用者,請自行負責清潔維護;若有損毀物品需自行負責修護。若需工友先生負責管理,則由本系代報加班費。 |
第五條 | 特殊儀器設備因研究教學需求,申請獨立空間者,需由申請教師與使用教師們會同系辦制訂管理辦法,提交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六條 | 請勿在公用實驗室內飲食或抽煙。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97年10月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並施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