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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系鼓勵捐款興學辦法
  • 適用身份:中文系友
  • 最後修訂日期:98/9/26

第 一 條  為感謝熱心捐資興學人士,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獎勵方式:

一、年度捐款之芳名定期刊登於本系「系友園地」網頁,及《系友通訊》半年刊電子報,以資徵信,並由學校開立收據,校長、主任致奉謝函。

二、於每屆系友理事會任期內,累積捐款本系達新台幣貳萬元者,將於頒發下屆系友會理事證書時,頒發「榮譽理事證書」,任期同系友會理事。

三、單筆捐款本系達新台幣貳萬元者,將於每年校慶系友會員大會,頒發「榮譽理事證書」,任期同應屆系友會理事。

四、非本系系友,單筆捐款本系達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於每年校慶系友會員大會,頒發「榮譽系友證書」。

第 三 條  捐贈者若不願接受榮敬,尊重捐贈者之意願,另以不同方式致謝之。

第 四 條  本辦法經系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如欲捐款入「東吳中文系系友會」帳戶,學系處理作業流程如下:

一、 學系定期派人至郵局補登錄存摺,如確認您的捐款入戶,會立刻領出以現金轉送本校社會資源處校友服務暨資源拓展中心。

二、 校友服務暨資源拓展中心收到捐款後,行文會辦會計室,將捐款存入本校捐款專用帳戶。如未指定是「中文系專用款」,則由學校統一運用。

三、 會計室作帳後,由校友服務暨資源拓展中心提供「指定捐款通知書」予本系,告知本系捐款人姓名與可動用金額。校友服務暨資源拓展中心並製作由學校具名之收據,郵寄給捐款人。

四、 學系如要使用捐款,須填寫「經費核銷申請表」,檢附相關單據,經一級主管(人文社會學院院長)簽核後,送會計室審查。

五、 會計室另就捐款金額、用途、使用目的是否相符,進行查核。審核通過後,製作傳票交出納組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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